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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伤医事件之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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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8 22: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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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仇恨犯罪及仇恨的残酷后果

虽然仇恨有时是一种不需要采取行动的情绪,但很少有情绪不会最终影响我们的行为,而痴迷情绪(如仇恨、不可饶恕的爱情、病态的嫉妒和复杂的悲伤)更可能激励比平静和更可控的情绪疯狂的强迫性行为(例如:满意度缺失、烦恼和不适)。 身体被虐待和家庭暴力是基于个人仇恨的共同后果,但是各种形式的情感虐待,包括被动侵略行为也是如此。

仇恨导致犯罪是由基于仇恨事个所引起的常见反应行为。 仇恨犯罪是一种犯罪,仇恨犯罪者通常与受害者没有直接个人关系或与受害者关系相当密切。

2.仇恨是一种相互伤害

网摘:
1 月 7 日晚 23:10 左右,四川省泸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谢林被一名患者家属用长约 20cm 的尖刀刺伤,导致腹部贯通伤,大网膜裂伤。

或许正是仇恨所导致的又一起伤医事件。医生与患者之间本是救治与被救治的关系,而该事件则转变成了:仇恨与被仇恨。当然医务工作者也对伤医者产生了仇恨。

仇恨与被仇恨,确实可以以两种或多种方式激怒人们。它可以侵犯其所指向的少数群体,并能煽动仇恨犯罪和违法。

3.任何一种仇恨后果,都是一种无法带来好结果的邪恶意念。

然而,问题是仇恨和反抗仇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又能约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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